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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唐人2013年11月8日讯】胎儿、婴儿、儿童、少年是人脉延续,国家的未来,黑手伸向对其拐卖、绑架、奸淫、伤害、杀害,对其中残疾岐视、虐待、遗弃,令人不齿,不但丧失人伦道德,而且触犯刑法。
胎儿受伤害,宪法缺位,民法只作母体简接损失。刑法对犯罪妇女,审判时怀孕(含流产),有减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(含死缓)的规定,是对孕妇不是对胎儿的保护。胎儿与母体双命相连存在因果关系,顺便说婴儿肢体和器官发育,智力增长依赖其母监护,为此呼吁对计划出生胎儿、孕妇、母婴做特定对象共同保护。
法律和司法解释,只是有法可依,与执法存在距离,法治没例外,联系实际却有特殊。如河南摔婴和某省奸淫四岁幼女,涉及国家工作人员,媒体爆光后,仍然利用改变罪名和法定刑避重就轻。半世纪官员残害百姓,其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、残害胎儿、孕妇、婴儿,因牵连莱州政府、公安、法院到省委、公安厅,直至公安部,至今不立案。
87年元月,烟台中院对此上诉,退回掖县(莱州)法院重审,至今26年未重审,有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五条、第三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条。
综上:保护孕妇、胎儿、母婴和未成年人,人人有责。执法机关应该依照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所说,打铁要自身硬,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确保国家人脉正常延续。
山东省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 张玉树
2013年1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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